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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子合同

发布日期:2007.05.29

  招子合同 1纸。光绪六年(1880)五月初四张占春撰。合同中记载:“立招子合同文约人,女,杨氏阿任。系法济马那庸上村住。为因招养子立业。自己心甘情愿,经请族人说合,立约招到本村子阿得名下与杨氏之女,一共钱十二千文,招为亲生之子,自招之日,三面言定,日后永为招做亲生之儿,张氏之子任随教找,不致异言,吹烟助力,不能傲(性),倘有天灾月厄听从天命,不得借事生端,滋言哄骗,自愿亲口答应,日后生养上二三子者,见子均分,不致欺心瞒昧家俱什物,若不生子之日,情愿亲族人说合,生养死葬,养老送终,不致三心二意,有亲族人等俱系杨扰,阿怒二人一律承担,不致异言翻悔,若有异言,恐后翻言之语,恐口无凭,立此招子合同文约为据。”本份属招子合同,饶有趣:其一,招姑爷,(入赘)立文书;二,女方家付男方家聘礼壹万贰千文;三,女方家提出要求一招永招,服从女方家调教,不得滋事生非,生养死葬。也规定了男方的权利,若生养儿子,见子均分,共享家产。婚姻手续完善。可作研究彝族婚姻习俗状况的真实材料。本色棉纸,纸幅35×36cm,行体,墨书。正文8行每行27字。有当事人、见证人、代字人画押。保存完好。现藏云南民族大学张纯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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