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民族大学审计工作指南
[2008-5-25]
第一 财务收支审计程序
一、校长授权;
二、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
三、实施审计;
四、审计终结,撰写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五、审计报告呈报校长;
六、将校长批复的审计报告反馈给被审计单位。
第二 建设工程预决算审计程序
一、学校主管部门及项目责任单位将1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拟签定的合同、图纸、预算及立项批文送学校审计机构;
二、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签定合同;
三、审计机构跟踪审计;
四、工程完工后,学校主管部门将工程决(结)算送审计机构做最终审计,如决(结)算高于预算的,要附相关资料予以说明;
五、财务部门根据审定金额支付工程款。
第三 仪器设备和物资采购审计程序
审计机构对单价20,000元、批量购买50,000元以上仪器设备和批量购买10,000元以上低值类物资进行审计。
(一)采购部门(资产管理处)将采购计划事先告知审计机构;
(二)审计机构审查采购价格及签定合同的谈判情况;
(三)结算审计,由采购部门提交采购过程的相关材料;
(四)省政府采购中心批准后由学校自行采购的项目,经审计后由财务部门审核、付款。
第四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一、干部管理部门(组织人事统战部)向审计机构送达审计委托书、校长授权审计通知书;
二、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审计机构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对象及原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三、实施审计;
四、审计终结,撰写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对象及原所在单位征求意见;
五、审计报告呈送委托部门及校长;
六、将校长批复的审计报告反馈给被审计对象及原所在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