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民族教育工作。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创新,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第二条: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三条。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注意言传身教,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做到关心了解学生,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严格管理。
第四条:严格要求自己,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压堂,不旷教。注意个人的思想修养,职业道德和言谈仪表,树立良好的形象。
第五条;担任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特殊专业达不到规定学历,由所领导组织专业考核审定后方能授课。
第六条:按培养方案的要求,较熟练地把握和准确地讲解课程教学的内容,把握教材的结构,重点和难床,并掌握有关教学参考书等资料。
第七条 初步掌握掀开课程的教学方法,了解教学的各个环节和教学工作程序,写出抓开课程全部讲稿。
第八条 授课教师应根据教学计划,制定或选定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大钢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考核的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
第九条 各门课程要有选用成自编的教材或讲义,选用教材要注意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和适应性。授课教师应明确指定该门课程的必读书目,参考资料,配备有利于所学知识的练习题和思考题。
第十条:任课教师必须在备课上下功夫,按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大量阅读参考文献资料,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各个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
第十一条 第一位授课教师在充分备课的基础上,应努力做到理论阐述清晰,概念准确,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
第十二条:课程结束后,学生的考核要求选择适当的考试方法,并在考试后进行考试评析和质量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改进教学方法。
第十三条:毕业论文或课程的结业论文作为一种学习、实践探索创新相结仓的综合性教学环节,应根据专业的培养目标,或接触学科前沿,进行理论探讨;或面向社会,面向边疆民族地区的实际需要进行选题,使学生受科学研究的基本训练。
第十四条:毕业论文应由导师负责,选题要求准确,合理、切实可行。
第十五条;毕业论文或成绩评定要公正,合理、符合实际,采用答辩方式评定成绩。各专业要按学科方向成立答辩委员会,邀请本校和外单位专家参加答辩会。
第十六条;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献身精神、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