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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民族大学治安综合治理暨创建“安全单位”考核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动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学校治安稳定,保障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云发【2002】4号)和公安部发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精神,以及省综治委创建“安全单位”工作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保卫责任人制度实施办法
   1、学校所属各部门以学院或二级党委、党总支为单位成立由党、政、工、团领导组成的治安综合治理暨创建“安全单位”领导小组,确定一名领导兼领导小组组长,该组长为安全保卫责任人即防火安全责任人,与学校签定安全保卫责任书。
   2、各单位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分别委任所属系、处、室、科、仓库、学生班级的安全保卫责任人即义务消防队员。
   3、实行由下而上层层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年终逐级进行考核。
  二、安全保卫责任人的职责
   1、在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所在单位党政领导下和保卫处的业务指导下,组织实施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把安全保卫工作和创建“安全单位”纳入单位议事日程,做到与教学、科研、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评比、同总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努力实现“管好人、看好门、守好物”,达到师生员工普遍满意的目标。
   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保卫责任人制度,确保重点部位,贵重仪器设备,危险剧毒物品,现金、有价证券以及用水、用电的安全,维护公共设施和配备的消防器材。
   3、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对师生员工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和“四防”宣传教育,维护学校内部稳定。
   4、开展经常性的安全保密教育,做到无窃密、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5、发生案件或火灾、火险、治安灾害事故和影响稳定的问题,立即报告学校领导和保卫处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现场或控制事态的发展,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侦破查处。
   6、坚持院处、科室(库)、班级三级安全检查制度,即:班级周检,科室(库)月检,院、处、馆、所季检制度,对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堵塞漏洞,并将检查记录,整改情况和意见报保卫处备案。
  三、考核内容
   为确保安全保卫责任制的实施,对安全保卫责任人和消防工作实行半年抽查,年终总评的办法,按15项指标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1、在本单位建立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落实安全保卫责任人并专题研究本单位安全工作不少于2次的记5分;有组织但未开展工作的记2分。组织机构未落实扣3分;未落实安全保卫责任人扣2分;专题研究少一次扣1分(以会议记录为准)。
   2、在本单位范围内全面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层层签定安全保卫责任书的记6分,未层层签定安全保卫责任书扣5分。
   3、每月对所属人员进行一次法制和安全教育的记9分,缺一次扣1分(以工作记录为准)。
   4、坚持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6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做到检查有记录,整改有记录的记9分,缺一次扣1.5分(无检查记录视为未开展工作);对隐患不及时整改扣5分。
   5、加强信息调研工作,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及时发现、预防、控制影响稳定的事件,并积极进行疏导和妥善处置的记5分。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或未及时发现和控制的每起扣5分,无应急预案的扣4分。
   6、把消防工作纳入管理范围,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制止火灾事故的发生记10分。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扣10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或连续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火灾事故,取消参评资格,为不合格单位。
   7、按规定明确义务消防队员,开展经常性防火安全教育和检查,配备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完好无损坏的记10分。无义务消防队员扣3分;消防器材和设备损坏的扣3分;禁火区域内,发现一个烟头扣2分;违章用火、用电一次扣5分。
   8、学生遵守作息制度,无违章用火和乱接电源记5分。学生晚归一人次扣0.5分;学生在宿舍内点蜡烛每次扣1分;学生宿舍内发现电炉、“电老鼠”、煤油(炉)等燃气具每次扣2分;乱拉乱接电源每次扣1分;未按校纪处理的扣1分。
   9、对重点部位,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现金票证、机密文件、珍贵文物落实防范措施建立规章制度记5分。防范措施不落实扣3分;无规章制度扣2分。
   10、加强贵重、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管理,建立领用登记制度,做到专人管理,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定期检查记6分。领用手续不完备,帐目不清楚扣3分;无定期检查制度扣2分。
   11、本单位无窃密、失密、泄密事件发生的记5分。发生窃密事件扣3分;发生失密、泄密扣2分。
   12、师生员工未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记10分。有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人次扣10分;有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一人次扣5分;受治安管理法处罚的一人次扣5分;违反学校禁酒令饮酒的每人次扣1分,酒后滋事或打架斗殴一人次扣2分,未按违纪处分条例处理的扣3分,因饮酒造成严重后果的一人次扣10分。
   13、发生政治、刑事、治安案件和自然灾害事故能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积极配合公安保卫部门查破案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记5分。发生案件不报告,措施不力扣3分;责任人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扣2分。
   14、对居住在本单位的外来人员(临时工、合同工、暂住人口)进行严格管理,录用手续完备,暂(寄)住人口办证率达到95%的记10分。录用手续不完备扣2分;办证率不达标扣3分。
   15、在防范工作中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奖2—5分;教职工和学生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受到学校表彰奖2分;受到各级政府表彰奖3—5分;在市级以上报刊、电视报道一次奖2分。发生一般刑事案件扣10分,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扣20分。
  四、奖惩办法
   1、签定安全保卫责任书期满后,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召集有关人员进行考核评比,总分为100分(不含奖励分),经考核达到70分为及格,从高分到低分评出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名。
   2、考核不及格的单位及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得参加当年校级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评比。
  五、本办法自2003年10月30日起执行,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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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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